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
发票保管有哪些规定ˇ 1.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ˇ建立发票专用库房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ˇ并建立健全发票专用库房的各ˇ管理制度ˇ专用库房应配备ˇ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2. 用票单位和个人ˇ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ˇ存放和保管各种发票ˇ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的存联ˇ按规定保存五年。 发票领购应需哪些手续ˇ 1. 凡从事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业ˇ建筑安装业、外商投资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ˇ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ˇ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ˇ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ˇ公安备案章ˇ的印模ˇ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ˇ申领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ˇ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票卡》ˇ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票时ˇ除带《购领发票卡》以外ˇ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2. 凡从事广告业、律师业、房地产业、国际贸贷业、交通运输业、外地进京施工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ˇ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ˇ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ˇ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ˇ公安备案章ˇ的印模ˇ还应凭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从业证明及批复或外埠同级地税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ˇ申领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ˇ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票时ˇ除携带《购领发票卡》以外ˇ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3. 凡从事国际航空业ˇ工商企业注册咨询代理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ˇ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ˇ应凭《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国际航空业需到华北管理局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ˇ经华北局审批后发给《专用发票购领证》ˇ凭此到华北局办理购领发票ˇ工商企业注册代理业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ˇ发给《购领发票卡》ˇ凭此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购领发票。 办理自印发票应需哪些手续ˇ ˇ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ˇ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ˇ对于发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以及ˇ行使用的地方普通发票的种类或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用票单位。经审核可以批复其自印发票。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发票用量。
ˇ 2. 申请自印发票单位ˇ应持申请自印发票的书面申请和自行管理发票的管理办法及自印发票的式样ˇˇ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ˇ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ˇ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ˇ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单》ˇ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ˇ 3. 申请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ˇ但必须具备《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ˇ符ˇ且每次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必须一致ˇ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凡超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自印发票ˇ仍由市局进行审批ˇ需要在自印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ˇ必须经过市局审批ˇ未经批准ˇ不得套印。
ˇ 4. 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ˇ必须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ˇ按期报送使用发票情况ˇ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用票单位ˇ视情节严重ˇ收缴自印发票ˇ取ˇ自行管理发票的资格ˇ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和发售的行业发票有哪几种ˇ ˇ 1. 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ˇ ˇ 2. 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ˇ ˇ 3. 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ˇ扣缴税款ˇ专用发票ˇ ˇ 4. 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ˇ ˇ 5. 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ˇ ˇ 6. 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ˇ ˇ 7. 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ˇ ˇ 8. 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ˇ涂碳压感ˇˇ ˇ 9. 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ˇ卷桶ˇˇ ˇ 10. 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ˇ ˇ 11.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ˇ售专用发票ˇ ˇ 1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ˇ ˇ 13.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ˇ服务ˇ发票ˇ ˇ 14.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ˇ ˇ 1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ˇ ˇ 16. 北京市化学危ˇ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ˇ ˇ 17. 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ˇ ˇ 18. 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ˇ费ˇ专用发票ˇ ˇ 19.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ˇ费ˇ专用发票ˇ ˇ 20.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专用发票ˇ ˇ 21. 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ˇ ˇ 22. 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ˇ ˇ 23. 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ˇ共用专用发票ˇ ˇ 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区、ˇ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自行管理的自印发票有哪几种ˇ ˇ 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ˇ ˇ 2.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ˇ 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ˇ如何领购发票ˇ 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ˇ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的证明ˇ并需到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ˇˇ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用本市发票。执行本市地方税收法规的规定。
临时到外省市经营ˇ如何领购发票ˇ
临时领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ˇ应持有关证件及证明ˇˇ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据外出经营活动证明ˇ同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ˇˇ所在地申请使用当地各种发票。 临时开具使用发票应办理哪些手续ˇ 凡需ˇ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ˇ均应提供其经营活动内容ˇ提供式接受各ˇ服务、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力的书面证明ˇ方可办理开具发票事宜。并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ˇ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如何办理发票缴ˇ手续ˇ ˇ 1. 用原单位和个人ˇ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ˇ登记的ˇ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ˇ或者住所、场所变动前ˇ持有关证件ˇ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ˇ税务登记ˇ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缴ˇ手续。 ˇ 2. 用票单位和个人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ˇ营业执照的ˇ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ˇ之日起十五日内ˇˇ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ˇ税务登记ˇ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长的缴ˇ手续。 ˇ 3. 外地进京的单位和个人ˇ按规定办理ˇ应的购领发票手续时ˇ税务机关采取担保人和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形式ˇ领取发票的ˇ发生需改变使用发票的种类ˇ以及改变或终止发票使用等情形ˇ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时ˇ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变更、缴ˇ手续。 ˇ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施行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各区、ˇ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ˇ按照市局统一布署ˇ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个人ˇ进行发票换版宣传工作和办理清理缴ˇ手续。 ˇ 5.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ˇ发生发票的残页、次版、错号等原因不能使用时ˇ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ˇ做收回换或剪角缴ˇ处理。 ˇ 6.对用票单位和个人ˇ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联到期ˇ五年ˇ后ˇ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ˇ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ˇ到指定单位ˇ办理ˇ毁存根联事宜。
如何甄别假发票ˇ ˇ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规定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ˇ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提供的发票水印专用纸ˇ印制发票联ˇ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ˇ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提供的有色荧光防伪油墨ˇ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ˇ 2. 发票专用纸的水印图案为菱形ˇ中间标有SW字样ˇ白色不加印底纹。有色防伪油墨为大红色ˇ在紫外ˇ灯光下ˇ呈橘红色发亮反应。 ˇ 3. 为了区别本市与外省市的发票ˇ在印制工艺上特殊增加发票联小写金额栏内ˇ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古币形“京税”字本年的暗迹ˇ暗迹在紫外ˇ灯光下呈无色淡绿光亮反应。
什么情况应办理发票的缴ˇˇ
用票单位和个人ˇ发生解散、破产、撤ˇˇ经营地点、住所迁移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其他情形ˇ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ˇ应当在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ˇ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ˇ持有关证件ˇ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ˇ税务登记ˇ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卡的缴ˇ手续。
什么情况应停售发票ˇ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ˇ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ˇ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ˇ经所在地税务所或稽查所确认有以下情形的ˇ通知售票窗口停售发票。 ˇ 1. 用票单位和个人ˇ在纳税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ˇ ˇ 2. 用票单位和个人ˇ购领发票后ˇ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ˇ ˇ 3. 用票单位和个人ˇ发生发票的遗失ˇ未办理遗失手续的ˇ ˇ 4. 用票单位和个人ˇ在税务登记管理中ˇ由正常纳税户转入非正常纳税户的ˇ ˇ 5. 用原单位和个人ˇ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填开发票有哪些要求ˇ ˇ 1. 在本市范围内ˇ凡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ˇ均应ˇ付款方如实开据普通发票ˇ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内容和金额。 ˇ 2. 凡取得不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ˇ即ˇ开据或取得的发票未带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未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ˇ或者发票填写ˇ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等或其他收费凭证ˇ不得作为财务报ˇ凭证ˇ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ˇ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ˇ必须按照规定的号码顺序填开ˇ填写的ˇ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印书写完成ˇ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严禁拆本使用ˇ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 ˇ 4. 对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发票的单位ˇ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ˇ使用带有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机打发票。机打发票按号码顺序输入计算机ˇ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 ˇ 5. 用票单位和个人ˇ必须建立普通发票的使用登记制度ˇ按规定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ˇ做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售票前检查的依据。 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ˇ 发生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时ˇ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ˇ转入税务所案头稽核ˇ接受处理ˇ并通过传播媒介声明作废。区、ˇ局发票管理部门ˇ应凭丢失发票声明作废证明和税务所处罚批复、证明ˇ重新办理购票事宜ˇ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