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拟对网络出版发行领域进行规范管理。9月30日之前,从事网络出版物发行的企业必须事先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通知”明确网络发行涵盖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并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网络书店,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均须事先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明确从事网络出版物批发企业的注册条件,即申请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批发的企业,应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通知”还强调,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在国内正式运营且至今仍从事网络发行活动的,应于今年9月30日前,按照“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仍通过网络发行出版物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取缔,并提交电信主管部门关闭违法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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