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国内旅行社设立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审批后交纳2O万元人民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申请文件: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房产证明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3、申办国内旅行社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 4、根据申请条件第二款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申请事项的,需出具委托书。 注意事项: 1、正式申报时,第1项至第6项提交材料应当按规定粘贴于《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的指定位置。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3、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告知送达: 1、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办人,通知申办人到财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须一次性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申请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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